戶籍法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66-1條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 、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 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