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64條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 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