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登記之申請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35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