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5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