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3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 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 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