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