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