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備具 提案函及檢具相關表件資料向本會為之。

本會收到前項提案函及表件資料,應予點清;表件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未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裝 訂成冊或不足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人數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 人之領銜人補齊後,始予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