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5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 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 ,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 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