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3條
本會除辦理公民投票提案、聽證、經費募集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外,與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連署事項。

二、公民投票之公告事項。

三、公民投票投票事務之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四、公民投票電視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辦理事項。

五、公民投票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七、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之規劃辦理事項。

八、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練及儲備之規劃辦理事項。

九、公民投票結果之審查事項。

十、其他有關公民投票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公民投票事務,指揮、監督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

一、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公投票之轉發事項。

五、公民投票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公民投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