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7條
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

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 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 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 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 ,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