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1條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政見,應先由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將審議 意見提報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