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 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所錄之錄影帶,選舉委員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 供電視臺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