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罷免案 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並廣為宣導。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主持人,由選舉委員會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