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2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轄內電視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