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12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開始 計時;並於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 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 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 ,不予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