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7條
殯葬服務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 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 料現況。

殯葬服務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 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 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