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6條
殯葬服務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 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