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5條
殯葬服務業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 畫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許可經營殯 葬服務業,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備查。

殯葬服務業應參酌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及相關法令修正等因素,檢視 所定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應予以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 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