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9條
殯葬服務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 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