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7條
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 畫之執行情形。

前項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每二年至少一次,並作成報告,其保存期限至 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