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6條
殯葬服務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定 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 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 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