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1條
殯葬服務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 或商業名稱。

殯葬服務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付費電話、免費回 郵等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殯葬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應立即 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繼續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受委託之公司或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