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0條
殯葬服務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 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 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