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7 月 1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