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9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 公開: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負責人。

三、加入之公會。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