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7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 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