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後,其有應 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 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 事由通知申請人。

依第一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