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規定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 定報經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經營該 殯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