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2-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定同意比例 取得殯葬設施使用權,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設施 經營業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取得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