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8條
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禮儀師應檢具其於證書有 效期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專業 教育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證明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 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

屆期未換證者,應檢具最近六年內完成三十個小時以上專業教育訓練之證 明文件,依第三條規定,重行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