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5條
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 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擔任禮儀師;已 擔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禮儀師證書。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