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 101 年 06 月 08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信託資金之運用,得通知信託資金委託 人或信託業備具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信託資金運用報告書。

二、殯儀館或火化場相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興建工程驗收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