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 101 年 06 月 08 日)
第4條
信託資金委託人興建殯儀館或火化場,其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 用以信託資金支應者,信託資金委託人應於動支前,檢具動支信託資金興 建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動支信託資金興建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者名稱。

二、信託資金總金額。

三、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

四、設施核准設置文件。

五、土地價值及工程經費報告書。

六、其他。

前項第五款之文件,應附有最近三個月內二位以上不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但不同估計價格有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差異時,信託資金委託人應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 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價格;或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決定其價格。

第一項第五款之價值及經費,應依前項估價報告書估計價格之平均值或協 調決定之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