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 97 年 07 月 10 日)
第3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 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