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 97 年 07 月 03 日)
第4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墳墓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