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 97 年 07 月 03 日)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指民眾取得所有權之 下列墳墓用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 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一、已設置祖墳。

二、於公立公墓範圍內,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葬骨灰或供樹葬使用,且未 收取費用。

三、毗鄰公立公墓,已被公眾設置墳墓,且未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