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

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