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3條
前條申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 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