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4條
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人: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 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執業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營利法人:

(一)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 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