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案者,應填具備案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

一、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營利法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備案函,並登錄上網; 經審核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不予備案;其得補正者,應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