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23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 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