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20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應於每季開始三十 日內,將前一季受理之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電信網路、刊登 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前項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逐案彙整列冊,編號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