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指 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非以演講、發 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