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15條
當面口頭遊說之進行,遊說者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前,應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受指派之遊說代表,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

遊說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得拒絕接受遊說。

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接受遊說時,得派員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事項製作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