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30 日)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遊說登記,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 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 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