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7條
第四條第六款及前條之公告,應張貼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 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之公告處所 ,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標示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情形。

四、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

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

六、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七、受理投標期限。

八、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式。

十一、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十二、得標規定。

十三、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十四、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並得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於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或於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電腦網站 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第一項第七款之受理投標期限,不得少於十四日。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得標規定,指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 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