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 為標售。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

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 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但分割土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造成 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