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0條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十日內,預繳 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 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 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