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 97 年 04 月 23 日)
第2條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千分之五支應。